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教育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46 題單選題考點:申請主體考點:特別救濟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正確答案
B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
C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D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
A正確答案
程序重新進行是處分確定後的特別救濟,但申請主體限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含第三人。
逐選項解析
A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申請主體✓ 正確
本題問錯誤,A 是應選答案。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申請主體,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包括一般第三人。選項把「第三人」也列入,擴張法定申請主體,考選部最愛考這種多塞一個名詞的陷阱。
B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特別救濟✕ 錯誤
此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是在訴願、行政訴訟等通常救濟期間經過後,於特定法定事由下,讓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重新處理原處分,性質上屬於一般救濟以外的特別救濟途徑。
C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錯誤
D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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