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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4 年第 19 題單選題考點:物權消滅原因考點:混同

下列何者非物權消滅之共同原因?

A標的物滅失
B混同
C拋棄
D提存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提存為債之消滅原因,非物權消滅之共同原因,故選D。

逐選項解析

A標的物滅失物權消滅原因✕ 錯誤
標的物滅失為物權消滅之共同原因,因物權以物為標的,物不存在則物權無所附麗而消滅。
B混同混同✕ 錯誤
依民法第762條及第763條規定,混同為物權消滅之共同原因,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C拋棄✕ 錯誤
D提存✓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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