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4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遺囑撤回方式考點:前後遺囑牴觸
關於遺囑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囑人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者,應依公證之方式為之正確答案
B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C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D遺囑人故意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A正確答案
遺囑撤回應依「遺囑之方式」為之,非僅限公證方式,故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逐選項解析
A遺囑人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者,應依公證之方式為之遺囑撤回方式✓ 正確
依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遺囑之方式包含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等多種法定方式,並非僅限於公證方式,故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B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前後遺囑牴觸✕ 錯誤
依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本選項敘述與法條完全一致,為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C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錯誤
D遺囑人故意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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