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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4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婚前財產處分考點:婚前財產孳息

甲乙為夫妻,婚前甲有房子一棟價值1000萬元,有定存年利率10%之存款200萬,乙無財產。結婚後因甲與丙外遇,為求脫產遂將房子無償過戶給丙,經過1年後兩人協議離婚,房屋當時價值為1500萬,甲之存款除先前定存200萬及利息以外,另有活存200萬,但欠債100萬元,乙之婚後工作所得有200萬元,繼承200萬元,乙拿繼承的200萬幫甲還清借款。若兩人為法定財產制,試問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提起撤銷甲贈與丙房屋之行為,故甲之婚後財產應追加計算1500萬元之房屋
B甲就現金部分僅有200萬元可視為婚後財產
C乙之婚後財產應有300萬元正確答案
D乙得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不足之部分可向丙求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之財產計算。房屋為婚前財產不適用追加計算;乙代甲清償債務之補償請求權應計入乙之婚後財產,故乙婚後財產為300萬元。

逐選項解析

A乙得提起撤銷甲贈與丙房屋之行為,故甲之婚後財產應追加計算1500萬元之房屋婚前財產處分✕ 易錯陷阱
甲贈與丙之房屋為其「婚前財產」,而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及第1020條之1撤銷權,皆以處分「婚後財產」為前提,故不得撤銷或追加計算。
B甲就現金部分僅有200萬元可視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孳息✕ 錯誤
甲之現金部分包含活存200萬元,以及婚前定存200萬元於婚後1年所生之利息20萬元(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視為婚後財產),合計應為220萬元,而非僅有200萬元。
C乙之婚後財產應有300萬元✓ 正確
D乙得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不足之部分可向丙求償✕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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