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4 年第 7 題單選題考點:時效中斷效力考點:重行起算期間
乙於民國(下同)84年間向甲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借期1年,丙為保證人。其後乙不清償,甲訴請乙清償,90年9月5日甲獲確定之勝訴判決。甲於104年6月14日方請求丙代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對丙起訴,故其對丙之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消滅
B判決確定後重新起算之5年消滅時效已經完成
C甲向乙為中斷時效之作為,對丙亦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D丙不得主張時效抗辯,因為保證契約之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C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747條,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中斷時效之行為對保證人亦生效力,且本題借款時效重行起算為15年,尚未消滅。
逐選項解析
A甲未對丙起訴,故其對丙之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消滅時效中斷效力✕ 錯誤
依民法第747條,對主債務人中斷時效之行為對保證人亦生效力,且本題時效尚未完成,故對丙之請求權未消滅。
B判決確定後重新起算之5年消滅時效已經完成重行起算期間✕ 易錯陷阱
借款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不適用民法第137條第3項重行起算5年之規定,應為15年,自90年起算至105年方完成,104年尚未完成。
D丙不得主張時效抗辯,因為保證契約之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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