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2 年第 40 題單選題考點:代償請求權混淆考點:讓與請求權定義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 3 人之請求權。前開文字係針對何種概念的描述?
A代償請求權
B讓與請求權正確答案
C替補賠償
D不安抗辯權
B正確答案
負賠償責任者得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讓與其對第三人請求權,此為「讓與請求權」,規定於民法債編相關條文。
逐選項解析
A代償請求權代償請求權混淆✕ 易錯陷阱
代償請求權(代償物請求權)是指因他人行為導致原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得請求讓與因該給付不能所得之代償利益,與題目敘述「負賠償責任人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讓與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情形不同,容易與讓與請求權混淆。
B讓與請求權讓與請求權定義✓ 正確
讓與請求權是指就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讓與其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以避免雙重獲利,題目文字即為此概念之描述,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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