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2 年第 56 題單選題考點:通知≠移轉
甲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甲承擔第 3 人丙對乙之債務。請問,該債務於何時移轉於甲?
A甲將債務承擔情事通知丙時
B乙將債務承擔情事通知丙時
C甲乙間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正確答案
D乙拒絕受領丙之清償時
C正確答案
債務承擔分兩種:免責承擔(§300)與並存承擔;免責承擔須債權人承認,但債務移轉時點為甲乙契約成立時,對丙之通知僅為告知效力。
逐選項解析
A甲將債務承擔情事通知丙時通知≠移轉✕ 易錯陷阱
甲通知丙只是讓丙知悉有人承擔其債務,通知本身不是債務移轉的生效要件,不能以此決定移轉時點。
B乙將債務承擔情事通知丙時通知≠移轉✕ 易錯陷阱
乙通知丙同樣只具告知效果,通知丙並非民法規定的債務移轉生效要件,選此為常見混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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