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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260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 2 年。請問,此 2 年的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

A自侵權行為開始時起算
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正確答案
C自侵權行為結束時起算
D自損害發生時起算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此為主觀起算點。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197條第1項明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主觀起算點,完全符合題意。

考點:客觀時點誤解考點:主觀起算點考點:知悉要件欠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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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