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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257單選題

甲至居家巷口的乙診所看病,因未帶錢包而積欠診費,乙對診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A2 年正確答案
B3 年
C5 年
D15 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醫師診費屬於民法第127條第7款「醫師、藥師、看護生所供給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適用2年短期消滅時效,故乙對診費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2年。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診費屬於民法第127條第7款明列之「醫師所供給之診費」,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乙診所對甲的診費請求權應於2年內行使,逾期甲得主張時效抗辯。

考點:民法第127條2年短期時效考點:時效期間誤用(無此類型)考點:5年定期給付時效(不適用)考點:15年一般時效(特別規定排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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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