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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2 年第 13 題單選題考點:共同投標定義考點:家數上限誤解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幾家為原則?

A1 家
B3 家
C5 家正確答案
D7 家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

逐選項解析

A1 家共同投標定義✕ 錯誤
共同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是二家以上共同具名投標,1家不符合共同投標概念,亦非本題所問的家數原則上限。
B3 家家數上限誤解✕ 易錯陷阱
3家共同投標可以落在五家原則上限內,但本題問法規所定的原則上限,不是合法組成的家數;共同投標辦法第4條定為5家,故不選B。
C5 家✓ 正確
D7 家✕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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