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09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屬雜項工作物?
A、C正確答案
依建築法規定,圍牆屬於「雜項工作物」;而消雷、污水、電信等設施則屬於「建築物設備」。
為什麼答案是 A、C
依建築法第7條規定,圍牆明文列為「雜項工作物」之一。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建築法規定,圍牆屬於「雜項工作物」;而消雷、污水、電信等設施則屬於「建築物設備」。
獨立於建築物外的構造物(如圍牆、擋土牆)多為雜項工作物;敷設於建築物內的機電、管線設施則為建築物設備。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建築法第7條規定,圍牆明文列為「雜項工作物」之一。
B✕ 陷阱
消雷(避雷)設備屬於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設備,依建築法第10條規定,應屬「建築物設備」。
C✕
污水處理設備屬於敷設於建築物之污物處理設備,依建築法第10條規定,應屬「建築物設備」。
D✕
電信設備屬於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相關設備,依建築法第10條規定,應屬「建築物設備」。
雜項工作物 vs 建築物設備
| 類別 | 法源依據 | 定義與常見項目 |
|---|
| 雜項工作物 | 建築法第7條 | 營業爐、水塔、招牌廣告、游泳池、圍牆、擋土牆、機械遊樂設施等 |
| 建築物設備 | 建築法第10條 | 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含消雷/電信)、給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污物處理(含污水)等設備 |
考生常將附屬於建築物的管線或設施誤認為「雜項工作物」。區分關鍵在於:獨立於建築物之外的構造物(如圍牆、水塔)多為雜項工作物;而敷設於建築物內部供其發揮機能的管線、機電設施(如消雷、污水、電信)則為「建築物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