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導遊人員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104 年第 65 題單選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有下列情形者,其申請在臺灣居留得不予許可?
A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3個月以上者正確答案
B在臺灣地區有民事訴訟者
C曾在臺灣地區投資者
D曾在大陸地區從事商務投資者
A正確答案
本題直接背「居留消極條件」:曾在臺灣行方不明達3個月以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故選A。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居留時,現或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3個月以上,屬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的明文事由。題幹問「得不予許可」,抓到期間門檻「3個月」即可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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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直接背「居留消極條件」:曾在臺灣行方不明達3個月以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故選A。
看到「得不予許可」就找治安、身分或入出境管理風險。行方不明達3個月是明文消極條件;單純民事訴訟或投資不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居留時,現或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3個月以上,屬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的明文事由。題幹問「得不予許可」,抓到期間門檻「3個月」即可秒選。
B✕ 陷阱
錯誤。單純有民事訴訟,不當然表示有危害治安、公共秩序或違反入出境管理的情形,因此不是本條所列居留不予許可事由。考選部最愛把「有官司」包裝成負面條件,但要分清民事與法定消極資格。
C✕ 陷阱
錯誤。曾在臺灣地區投資,本身不是居留不予許可的消極事由;相反地,港澳居民符合相關投資條件時,可能成為申請居留的事由之一。切勿把「投資」誤認為具有國安或身分風險。
D✕ 陷阱
錯誤。曾在大陸地區從事商務投資,並非本題所問居留不予許可的明文事由。須注意的是,法規會特別管制任職於特定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等機構者,不能自行把一般商務投資擴張解讀為禁止事由。
港澳居民居留:本題四選項判斷
| 選項情形 | 是否法定消極事由 | 考試判斷 | 關鍵字 |
|---|
| 在臺行方不明達3個月 | 是 | 得不予許可 | 明文+期間 |
| 在臺有民事訴訟 | 否 | 不能直接拒絕 | 單純民事 |
| 曾在臺投資 | 否 | 非拒絕事由 | 可能是居留事由 |
| 曾在陸商務投資 | 否 | 不可逕行擴張 | 一般商務 |
陷阱在於把看似「有爭議」或「與大陸有關」的事實,一律當成居留障礙。行政法規審查要回到明文要件:本題只有行方不明紀錄達3個月以上符合;民事訴訟與一般投資均不可自行加重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