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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企管企業概論、法學緒論11037單選題

為避免因事實不明而無法適用法律的困境,立法政策會使用特定方法讓事實確定。請問若有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與丙男生有丁子,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在有反證推翻前,丁應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該條所使用確定事實之方法為下列何者?

A推定正確答案
B擬制
C證明
D類推適用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第1063條用『推定』確認婚生子女身分,允許反證推翻,這是推定與擬制的最大差異。

為什麼答案是 A

推定是在事實不明時,法律先假定某事實存在,但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推翻。題目明確說『在有反證推翻前』,正是推定的核心特徵,故本選項正確。

考點:推定 vs 擬制考點:擬制不可反駁考點:舉證程序概念考點:法律解釋方法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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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