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共衛生師衛生法規及倫理112 年第 35 題單選題
以下有關病人隱私權保障或個人資料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A醫師法規定,醫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而一般認為若醫師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提供病人資訊,應不構成「無故」而可成立阻卻違法之事由
B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
C中央健康保險署在事前未徵詢當事人同意、事後不允許退出之前提下,提供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予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進行學術研究,因相關資料已經去識別化而無法識別特定個人,故對個人權利並無侵害正確答案
D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通訊診療之實施仍應確保病患隱私權保護,包括相關過程應於醫療機構內實施
C正確答案
健保資料庫供學研使用涉及資訊隱私權,釋字603號強調當事人資訊自主,C說法過度簡化。
為什麼答案是 C
健保資料庫爭議案(111年憲判字第13號)指出:縱經去識別化,仍涉資訊隱私權,應有明確法律授權並建立獨立監督與當事人請求停止利用之機制。故「並無侵害」的說法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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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健保資料庫供學研使用涉及資訊隱私權,釋字603號強調當事人資訊自主,C說法過度簡化。
看到「對個人權利並無侵害」這種絕對化語氣,直接挑它就對了。
逐選項分析
A✕
醫師法第23條規定醫師對業務上知悉之病情不得無故洩漏,若依法令(如傳染病通報、兒少保護通報)揭露,即非「無故」,屬阻卻違法事由,通說肯認。
B✕
個資法第6條將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列為特種個資,原則禁止蒐集處理利用,除非法律明文、公益、當事人同意等法定例外。敘述正確。
C✓ 正確
健保資料庫爭議案(111年憲判字第13號)指出:縱經去識別化,仍涉資訊隱私權,應有明確法律授權並建立獨立監督與當事人請求停止利用之機制。故「並無侵害」的說法錯誤,為本題答案。
D✕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要求通訊診療仍須確保病人隱私,醫師原則上應於醫療機構內執行診療並維護通訊安全,避免資訊外洩。敘述正確。
病人隱私權保障三層架構
| 層次 | 法源 | 核心要求 | 例外 |
|---|
| 保密義務 | 醫師法§23 | 不得無故洩漏 | 依法令揭露 |
| 特種個資 | 個資法§6 | 原則禁止蒐集處理 | 法定例外 |
| 資訊自主 | 憲判13/釋603 | 須法律授權+退出機制 | 公益研究仍受監督 |
| 通訊診療 |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 機構內實施+資安維護 | 無 |
C選項利用「去識別化」作煙霧彈,誘導考生認為無從識別就無侵害。但111年憲判字第13號明確指出:健保資料庫供學研利用仍屬資訊隱私權範疇,欠缺退出機制即違憲。考生要記住「去識別化 ≠ 零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