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縣議會議長之選舉方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採記名投票方式,違反秘密選舉原則而違憲
B各議會得本於議事自治原則,自行決定採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C人事案本應以不記名投票為之,記名投票違憲
D憲法129條適用於本憲法所規定之選舉,不包括地方議會議長之選舉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對。憲法第129條規範的是「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並非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明定的選舉事項,所以不受憲法第129條無記名投票要求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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