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13 年第 40 題單選題
關於縣議會議長之選舉方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採記名投票方式,違反秘密選舉原則而違憲
B各議會得本於議事自治原則,自行決定採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C人事案本應以不記名投票為之,記名投票違憲
D憲法129條適用於本憲法所規定之選舉,不包括地方議會議長之選舉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為 D;地方議會議長選舉不屬憲法第129條所稱「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因此地方制度法採記名投票並不違憲。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憲法第129條規範的是「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並非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明定的選舉事項,所以不受憲法第129條無記名投票要求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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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正確答案為 D;地方議會議長選舉不屬憲法第129條所稱「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因此地方制度法採記名投票並不違憲。
1. 先抓爭點:縣議會議長選舉是否受憲法第129條「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拘束。2. 依司法院釋字第769號,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均未明定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3. 因此該選舉不是憲法第129條所規範的選舉。4. 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議長、副議長,屬中央就地方制度重要事項以法律規範,合憲。5. 故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錯。司法院釋字第769號明確認為,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之規定,並不違反憲法第129條。理由是該等選舉並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的「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
B✕
錯。雖然地方議會享有一定議事自治空間,但議長、副議長之設置、選舉及罷免方式,涉及地方議會組織與運作的重要事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中央得以法律定之,因此不是各議會可完全自行決定採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C✕
錯。不能概括說所有人事案均當然必須不記名投票。就本題的地方議會議長選舉而言,地方制度法規定記名投票,且經司法院釋字第769號認定合憲。
D✓ 正確
對。憲法第129條規範的是「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並非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明定的選舉事項,所以不受憲法第129條無記名投票要求拘束。
最大陷阱是看到「選舉」二字就直接套用憲法第129條無記名投票原則。第129條只限於憲法所規定之選舉,不當然涵蓋地方議會內部互選議長之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