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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12單選題

甲繳交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團費,參加乙旅行社舉辦之日本東京 4 日之半自助旅遊團。乙安排團進團出之來回機票旅程,並提供抵達東京第一天之交通接駁與四星級膳宿,以及返國前至某特約商店之購物行程。下列何者錯誤?

A如因乙之疏失致甲延誤 1 日抵達東京,甲就其旅程耽延之時間浪費,得向乙請求不超過 5 千元之賠償金額
B旅遊開始前,甲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變更而改由其朋友參加旅遊正確答案
C甲在乙安排之特約商店買到贋品,甲得於 1 個月內請求乙協助其處理
D乙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交通接駁與膳宿旅館之給付內容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旅遊契約專題:第三人參加原則自由、瑕疵擔保1個月、時間浪費賠償有上限。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514-4條規定,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故原則是旅客自由變更,營業人才需要正當理由才能拒絕,B把主體顛倒了,此即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

考點:時間浪費賠償考點:第三人參加權考點:購物瑕疵處理考點:旅遊內容變更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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