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 年第 6 題單選題
甲與乙電器行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 2 萬元向乙購買一台冰箱,雙方約定乙應於民國 111 年 2 月 2 日下午 2 時將冰箱送至甲之住所。乙於約定時間,依債務之本旨將冰箱送至甲之住所,詎料甲竟不在家。下列何者正確?
A甲應負給付遲延及受領遲延之責任正確答案
B甲僅負給付遲延或受領遲延之責任
C甲無須負給付遲延之責任
D甲無須負受領遲延之責任
A正確答案
買方不在家導致無法受領,同時構成給付遲延(未付款)與受領遲延(未受領冰箱)。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身為買方,對乙負有「給付價金」義務,也負有「受領標的物」義務。乙已依債之本旨提出冰箱,甲不在家導致無法受領,同時成立給付遲延(未付款)與受領遲延(未受領)。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買方不在家導致無法受領,同時構成給付遲延(未付款)與受領遲延(未受領冰箱)。
買賣契約雙方互負債務:甲欠付款(給付遲延)+ 甲未受領冰箱(受領遲延),兩者併存。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身為買方,對乙負有「給付價金」義務,也負有「受領標的物」義務。乙已依債之本旨提出冰箱,甲不在家導致無法受領,同時成立給付遲延(未付款)與受領遲延(未受領)。
B✕ 陷阱
「僅」字是陷阱。給付遲延與受領遲延是獨立制度,可同時成立,並非擇一。甲既未付款又未受領,兩種責任併存。
C✕
買賣契約中甲負有給付價金義務,約定時間屆至未付款即構成給付遲延,甲仍須負責。
D✕
乙已依債之本旨於約定時間地點提出給付,甲不在家拒絕受領,即構成受領遲延,甲須負責。
給付遲延 vs 受領遲延
| 類型 | 主體 | 成立要件 | 本題對應 |
|---|
| 給付遲延 | 債務人(甲對價金) | 債務屆期未履行 | 甲未付 2 萬元 |
| 受領遲延 | 債權人(甲對冰箱) | 債權人不為受領 | 甲不在家未收冰箱 |
誤以為甲只是「買方(債權人)」就只會有受領遲延。其實買賣契約雙方互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對價金是債務人(給付遲延),對冰箱是債權人(受領遲延),兩種身分、兩種遲延可同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