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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6單選題

甲與乙電器行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 2 萬元向乙購買一台冰箱,雙方約定乙應於民國 111 年 2 月 2 日下午 2 時將冰箱送至甲之住所。乙於約定時間,依債務之本旨將冰箱送至甲之住所,詎料甲竟不在家。下列何者正確?

A甲應負給付遲延及受領遲延之責任正確答案
B甲僅負給付遲延或受領遲延之責任
C甲無須負給付遲延之責任
D甲無須負受領遲延之責任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買方不在家導致無法受領,同時構成給付遲延(未付款)與受領遲延(未受領冰箱)。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身為買方,對乙負有「給付價金」義務,也負有「受領標的物」義務。乙已依債之本旨提出冰箱,甲不在家導致無法受領,同時成立給付遲延(未付款)與受領遲延(未受領)。

考點:雙重遲延併存考點:遲延責任非擇一考點:給付遲延成立考點:受領遲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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