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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8單選題

就民法第 180 條第 3 款規定,「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之適用,下列何者正確?

A是否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應由受領人舉證證明之正確答案
B給付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亦準用之
C受脅迫而為之給付,亦屬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適用本規定
D判斷是否明知無給付之義務時,須綜合考量受領人是否亦有明知之主觀意思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第180條第3款「明知無給付義務」的舉證責任在受領人,且須給付人主觀上確實明知,受脅迫不算。

為什麼答案是 A

受領人若主張依第180條第3款拒絕返還,屬有利於己之事實,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受領人舉證證明給付人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實務與通說一致。

考點:舉證責任分配考點:明知≠重大過失考點:受脅迫之目的性限縮考點:僅審給付人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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