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配偶,未約定財產制。甲乙大吵後,甲於民國 111 年 5 月將其婚後財產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 A 屋,以 1,000 萬元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丙。於 111 年 8 月離婚時,甲有婚後存款 1,0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價值 2,000 萬元;A 屋價值 3,100 萬元。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乙如證明甲係為減少乙之分配而出售 A 屋,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應為 2,100 萬元
B乙如證明甲係為減少乙之分配而出售 A 屋,丙所受利益為 2,100 萬元
C乙如證明丙明知甲出售 A 屋有損乙之分配,亦得於離婚時聲請撤銷該行為正確答案
D乙如合法撤銷甲丙間 A 屋之買賣及移轉,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應為 2,0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