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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22單選題

甲乙為配偶,未約定財產制。甲乙大吵後,甲於民國 111 年 5 月將其婚後財產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 A 屋,以 1,000 萬元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丙。於 111 年 8 月離婚時,甲有婚後存款 1,0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價值 2,000 萬元;A 屋價值 3,100 萬元。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乙如證明甲係為減少乙之分配而出售 A 屋,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應為 2,100 萬元
B乙如證明甲係為減少乙之分配而出售 A 屋,丙所受利益為 2,100 萬元
C乙如證明丙明知甲出售 A 屋有損乙之分配,亦得於離婚時聲請撤銷該行為正確答案
D乙如合法撤銷甲丙間 A 屋之買賣及移轉,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應為 2,0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法定財產制下配偶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他方可聲請撤銷並追加計算,本題考 1020-1 條撤銷權與 1030-3 條追加計算。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 1020-1 條,配偶之一方有償行為有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剩餘財產分配,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題丙明知有損乙之分配,乙自得撤銷。

考點:追加計算以處分時價值考點:受益人利益計算考點:1020-1 撤銷權考點:撤銷後以現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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