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伯母/嬸嬸)與丁(姪子)為「旁系姻親三親等且輩分不同」。依民法第971條,配偶死亡不消滅姻親關係;再依民法第983條,五親等內輩分不同之旁系姻親不得結婚。違反此禁婚親規定者,依民法第988條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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