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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20單選題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收養丁為養子。乙因病辭世,丙與丁結婚。其婚姻為:

A效力未定
B得撤銷
C無效正確答案
D有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配偶死亡不消滅姻親關係,丙與丁仍為「旁系姻親三親等且輩分不同」,違反民法禁婚親規定,婚姻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伯母/嬸嬸)與丁(姪子)為「旁系姻親三親等且輩分不同」。依民法第971條,配偶死亡不消滅姻親關係;再依民法第983條,五親等內輩分不同之旁系姻親不得結婚。違反此禁婚親規定者,依民法第988條婚姻無效。

考點:效力未定事由考點:得撤銷事由考點:禁婚親與無效考點:姻親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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