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有關共有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各共有人得自由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B共有物之設定抵押權,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以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正確答案
C共有物之出租,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以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D共有物的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B正確答案
共有物「設定負擔(如抵押權)」需全體同意;「管理(如出租)」採多數決;「保存」可單獨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如設定抵押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即使是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例外,也不包含設定抵押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有物「設定負擔(如抵押權)」需全體同意;「管理(如出租)」採多數決;「保存」可單獨為之。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屬於設定負擔,依民法第819條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不能用多數決,秒選 B。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就自己的持分設定抵押權屬於處分行為,可自由單獨為之。
B✓ 正確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如設定抵押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即使是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例外,也不包含設定抵押權。
C✕
共有物之出租屬於「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適用多數決(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過半數,或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
D✕
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為避免共有物毀損滅失,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共有物各類行為之同意門檻
| 行為類型 | 法律性質 | 同意門檻 | 常見舉例 |
|---|
| 處分應有部分 | 處分行為 | 單獨為之 | 將自己的持分賣掉或設定抵押 |
| 處分/設定負擔共有物 | 處分/負擔行為 | 全體同意 (註) | 將整塊地賣掉或設定抵押權 |
| 管理共有物 | 管理行為 | 多數決 | 將整塊地出租給他人 |
| 保存共有物 | 保存行為 | 單獨為之 | 修繕漏水、中斷消滅時效 |
考生常混淆「應有部分」與「共有物」的處分門檻。拿自己的「持分」去抵押可以自己決定;但拿「整個共有物」去抵押,原則上必須全體同意。此外,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並不包含設定抵押權!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