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15 年第 5 題單選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之稅款,自繳納之日起逾幾年內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退還?
D正確答案
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錯誤致溢繳稅款,退稅申請期限為自繳納之日起10年。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
看到「納稅義務人自己錯誤」溢繳稅款,現行法退稅期限已從5年延長為10年。
逐選項分析
A✕
2年是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時,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查明退還的期限,並非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的期限。
C✕ 陷阱
5年為110年修法前之舊規定,現行法已將納稅義務人錯誤之退稅期限延長為10年。
D✓ 正確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錯誤致溢繳稅款,退稅申請期限為自繳納之日起10年。
溢繳稅款退還期限比較(現行法)
| 錯誤歸屬 | 退稅申請/查明期限 | 退稅款涵蓋範圍 |
|---|
| 納稅義務人錯誤 | 自繳納之日起 10年 內申請 | 以10年內溢繳者為限 |
| 政府機關錯誤 | 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年 內查明退還 | 不以15年內溢繳者為限 |
本題最大的陷阱在於修法前後的差異。110年底稅捐稽徵法大幅修正,將納稅義務人自行錯誤的退稅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若使用舊教材或記到舊法規,很容易誤選C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