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15 年第 4 題單選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基本生活費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B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基本生活費為每人新臺幣21.3萬元
C基本生活費之金額應每2年定期公告及檢討正確答案
D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
C正確答案
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按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且必須「每年」公告檢討,非每2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基本生活費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而非每2年。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按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且必須「每年」公告檢討,非每2年。
看到「定期公告及檢討」直接抓頻率!法條明文規定是「每年」,寫每2年或每3年都是錯的。
逐選項分析
A✕
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維持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B✕
基本生活費由財政部每年公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基本生活費金額依財政部最新公告數值為準(本選項數字為命題時之設定值)。
C✓ 正確
錯誤!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基本生活費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而非每2年。
D✕
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
基本生活費核心要件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
| 項目 | 法定內容 | 常考陷阱 |
|---|
| 課稅限制 | 不得加以課稅 | 誤以為可部分課稅 |
| 計算基準 | 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 比例寫錯(如70%)或基期寫錯 |
| 公告頻率 | 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 | 寫成每2年或每3年 |
命題者常將法條中的「每年」替換為「每2年」或「每3年」來混淆考生。記憶時請特別標註「每年」,因為基本生活費需隨物價與所得中位數逐年調整,不可能隔年才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