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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1520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與第36條規定,個人和營利事業對於第11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限額,分別為何?

A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
B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正確答案
C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D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個人捐贈公益團體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為所得額10%,比例一高一低要記牢。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捐贈,列舉扣除額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則以所得額10%為限(指定捐贈政府、國防、勞軍者不受限)。

考點:個人比例錯誤考點:捐贈扣除限額考點:比例顛倒陷阱考點:營利事業比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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