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15 年第 27 題單選題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法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申報配偶差額分配請求者,須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幾年內給付財產與生存配偶,否則會被追繳稅款?
A正確答案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後,須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核發日起1年內給付,否則追繳稅款。
為什麼答案是 A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者,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逾期未給付者,稽徵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追繳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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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後,須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核發日起1年內給付,否則追繳稅款。
記口訣:「剩餘財產1年給付」,與遺產稅繳納期限(2個月+延長2個月)區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者,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逾期未給付者,稽徵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追繳應納稅款。
B✕ 陷阱
2年為常見誤植,遺產稅申報期限為6個月、繳納期限基本2個月,但給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非2年。易與其他稅法期限混淆。
C✕
3年為一般稅捐核課期間(已申報案件)的概念,並非給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期限。
D✕ 陷阱
5年是「追繳稅款的期限」(逾期未給付後,稽徵機關追繳的期間),不是給付配偶的期限。兩個5年/1年要分清楚。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相關期限
| 項目 | 期限 | 起算日 | 法源 |
|---|
| 給付財產予生存配偶 | 1年內 | 稅款繳清/免稅證明核發日 | 遺贈稅法§17-1 |
| 未給付時追繳稅款 | 5年內 | 1年期限屆滿翌日 | 遺贈稅法§17-1 |
| 遺產稅申報 | 6個月內 | 被繼承人死亡日 | 遺贈稅法§23 |
| 遺產稅繳納 | 2個月內 | 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日 | 遺贈稅法§30 |
本題最大陷阱是「1年給付期限」與「5年追繳期限」並存,考生常誤選D(5年)。記住順序:先有1年給付期,逾期後稽徵機關才有5年追繳權。題目問的是「給付期限」,答案是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