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導遊人員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106 年第 45 題單選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2號,認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有關下列那方面的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A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兄弟姐妹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
B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同時收養2人以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
C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未經海基會驗證收養之事實,法院應不予認可
D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712號只宣告: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若欲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仍一律不准,限制過當而違憲;答案選D。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釋字712號認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臺灣地區人民,如欲收養「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若仍一律不予認可,會妨害婚姻幸福與家庭和諧,限制效果顯失均衡,違反比例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12號只宣告: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若欲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仍一律不准,限制過當而違憲;答案選D。
看到「712」就背「配偶子女例外」:第65條原本禁已有子女者收養陸籍子女,但對配偶之陸籍子女也一刀切禁止,違反比例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釋字712號審查的核心,不是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兄弟姊妹之大陸地區子女的問題。大法官鎖定的是「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限制,適用到收養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時是否過當。
B✕ 陷阱
同時收養二人以上大陸地區人民,屬兩岸關係條例第65條原列的另一種法院不予認可情形;但釋字712號沒有宣告這一部分失效。考選部最愛用「同條不同款」混淆考生。
C✕ 陷阱
收養事實未經法定機構驗證,確屬第65條所處理的認可要件之一;但釋字712號並未針對驗證要件作違憲宣告。且法條用語是行政院設立、指定或委託的機構,不宜直接等同海基會。
D✓ 正確
正確。釋字712號認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臺灣地區人民,如欲收養「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若仍一律不予認可,會妨害婚姻幸福與家庭和諧,限制效果顯失均衡,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712號秒記對照
| 項目 | 原限制 | 釋字712號結論 | 考試關鍵字 |
|---|
| 第65條第1款 |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不予認可收養陸籍子女 | 原則上立法目的正當 | 已有子女 |
| 配偶之陸籍子女 | 同樣一律不予認可 | 此範圍限制過當,自102年10月4日起失效 | 配偶子女 |
| 同時收養二人以上 | 法院不予認可 | 非釋字712號失效範圍 | 不是本號重點 |
| 未經法定驗證 | 法院不予認可 | 非釋字712號失效範圍 | 不是本號重點 |
本題不是問第65條有哪些限制,而是問釋字712號「打掉哪一小塊」。一定要鎖定「已有子女」加上「收養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兩個要件;少了配偶子女,就不是本號宣告失效的精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