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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導遊人員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10649單選題

香港居民甲受聘在臺某公立大學任教,經許可來臺居留,其所持居留證效期是105年11月30日到期,但甲因忙於教學,忘了申請延期,嗣於105年12月1日始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內政部移民署得課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甲於繳納罰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正確答案
B甲繳納由內政部移民署裁處之罰鍰金額後,嗣後申請定居,核算在臺居留期間不受影響
C甲繳納由內政部移民署裁處之罰鍰金額後,因有逾期居留之事實,甲須出境後,才能再申請來臺居留
D甲有逾期居留之事實,應被強制出境並報請教育部終止聘僱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關鍵是「居留證於105年11月30日到期,105年12月1日才申請」=逾期居留1日、未滿30日。若原居留原因(任教)仍繼續存在,甲經處罰並繳清罰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但日後申請定居時,核算在臺居留期間須扣除1年。正解為A。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甲的居留證於105年11月30日到期,至105年12月1日申請時僅逾期1日,屬逾期居留未滿30日。題幹顯示其仍受聘任教,原申請居留原因可認為仍繼續存在;因此,內政部移民署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7條之1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甲繳清罰鍰後,得依同條例第14條之2重新申請居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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