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導遊人員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106 年第 2 題單選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為加強國際宣傳,便利國際觀光旅客,中央主管機關得與外國觀光機構或授權觀光機構與外國觀光機構簽訂觀光合作協定,以加強區域性國際觀光合作,並與各該區域內之國家或地區,交換業務經營技術。下列簽訂之觀光合作協定,何者不合規定?
A由交通部與馬來西亞觀光局簽訂觀光合作協定
B交通部授權專業人士與日本觀光振興公社簽訂觀光合作協定正確答案
C交通部授權臺灣觀光協會與韓國觀光公社簽訂觀光合作協定
D交通部授權交通部觀光局與大陸國家旅遊局簽訂觀光合作協定
B正確答案
本題只抓一刀:中央主管機關可自行簽,或「授權觀光機構」簽;授權對象必須是機構,不能只是專業人士,所以選 B。
為什麼答案是 B
不合規定。法條容許交通部「授權觀光機構」辦理,不是授權任何具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專業人士」縱有專長,仍非觀光機構。考選部最愛用「人」偷換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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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只抓一刀:中央主管機關可自行簽,或「授權觀光機構」簽;授權對象必須是機構,不能只是專業人士,所以選 B。
看到「授權」立刻檢查受授權者身分:法條限定「觀光機構」,機關、協會都可能合格;自然人即使專業,也不符合。
逐選項分析
A✕
交通部是本條例的中央主管機關,得直接與外國觀光機構簽訂觀光合作協定。題設中的馬來西亞觀光局屬外國觀光機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自行簽訂」的法定模式。
B✓ 正確
不合規定。法條容許交通部「授權觀光機構」辦理,不是授權任何具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專業人士」縱有專長,仍非觀光機構。考選部最愛用「人」偷換成「機構」。
C✕
臺灣觀光協會是團體性觀光機構,而非個別自然人;交通部授權其與韓國觀光公社簽訂協定,符合「授權觀光機構與外國觀光機構簽訂」的結構。
D✕
依題設時點,交通部觀光局屬交通部體系下的觀光機構;由交通部授權其與大陸國家旅遊局簽訂協定,形式上符合授權觀光機構辦理合作協定的要求。本題不以兩岸機關名稱作陷阱。
觀光合作協定簽訂主體
| 簽訂方式 | 我方主體 | 法條要求 | 本題判斷 |
|---|
| 直接簽訂 | 中央主管機關 | 可與外國觀光機構簽訂 | A 可 |
| 授權簽訂 | 受授權觀光機構 | 受授權者必須是機構 | C、D 可 |
| 錯誤類型 | 專業人士 | 自然人不是觀光機構 | B 不可 |
題目故意把「觀光機構」換成聽起來很合理的「專業人士」。但行政法規審題先看法定主體,不看能力高低;法條寫機構,就不能自行擴張到自然人。另要注意本題問「何者不合規定」,答案就是不合者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