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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9 年第 38 題單選題考點:代位繼承+同時死亡考點:拋棄繼承不代位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結婚,生有A、B二子。丁男與庚女結婚,生有C女。甲男曾因口角與戊子發生衝突,遭戊毆打成傷,但甲選擇原諒。後甲、丙因車禍雙亡,不知死亡先後。甲應繼遺產為新臺幣480萬元,丁於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80萬元正確答案
BC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120萬元
C戊毆打甲男,喪失其繼承權
D戊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240萬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甲丙同死亡先後不明→推定同時死亡,丁拋棄繼承,戊毆打甲未達喪失繼承權門檻,A(孫)代位繼承計算正確答案為80萬。

逐選項解析

AB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80萬元代位繼承+同時死亡✓ 正確
甲丙死亡先後不明,依民法第1138條推定同時死亡,丙無法繼承甲。丙之子A、B代位繼承丙的應繼分。繼承人本應為乙、丙、丁、戊,但丙同時死亡、丁拋棄繼承,實際繼承人為乙、戊,加上代位繼承人A、B共同繼承丙之份額。乙為配偶,依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子女為第一順位,配偶與子女同順位,各均分。原應繼人:乙、丙、丁、戊各1/4;丁拋棄後,其份額由乙、丙(代位A、B)、戊均分,各得1/3×480=160萬;丙份額160萬由A、B各得80萬,故B得80萬,正確。
BC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120萬元拋棄繼承不代位✕ 易錯陷阱
C為丁之女。丁拋棄繼承時,依民法第1176條,拋棄繼承者視為自始不繼承,其份額由其他繼承人承受,拋棄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C無從代位繼承甲之遺產,故C得繼承金額非120萬元,而是0元。
C戊毆打甲男,喪失其繼承權✕ 易錯陷阱
D戊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240萬元✕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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