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37 題單選題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對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C正確答案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對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3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對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營業稅法的停止營業處分期限,直接記憶「半年(6個月)」為限。
逐選項分析
A✕
營業稅法明定停止營業處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非1個月。
B✕
營業稅法明定停止營業處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非3個月。
C✓ 正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3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D✕ 陷阱
營業稅法明定停止營業處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非1年。考生易與其他法規的停業期限混淆。
營業稅法停業處分重點
| 項目 | 內容 | 法源 | 備註 |
|---|
| 處分主體 | 主管稽徵機關 | 營業稅法 | 通常為國稅局 |
| 處分內容 | 停止營業 | 營業稅法第53條 | 屬行政罰 |
| 期限上限 | 6 個月 | 營業稅法第53條 | 本題考點 |
| 效果 | 期間內不得營業 | 營業稅法 | 違反加重處罰 |
各類行政法規對於「停業處分」的期限規定不盡相同,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特別明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請考生務必將此數字與其他稅法或行政罰法規定的期限區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