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不適用此條例?①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有營業代理人之金融業 ②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③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團體之組織 ④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免稅規定之受獎勵企業
B正確答案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排除:獨資、合夥、教育文化公益團體、機關團體等非實質營利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B
②合夥(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③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明文排除適用,正確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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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排除:獨資、合夥、教育文化公益團體、機關團體等非實質營利主體。
記口訣:獨資合夥免、公益團體免;金融業&獎勵企業仍要納入最低稅負制。
逐選項分析
A✕
①在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之金融業仍屬應適用對象(透過代理人課稅),不可排除;②合夥組織才是排除對象。配對錯誤。
B✓ 正確
②合夥(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③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明文排除適用,正確配對。
C✕ 陷阱
④獎參條例受獎勵企業正是最低稅負制「要抓回來課稅」的主要目標,絕非排除對象,考生常誤以為免稅就全免。
D✕
誤把④列入排除。獎參條例企業原本享租稅減免,但最低稅負制設立目的即在補徵此類減免,仍須適用。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排除適用對象
| 類別 | 是否適用 | 理由 |
|---|
|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 | ❌ 不適用 | 盈餘併入個人綜所稅 |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 | ❌ 不適用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 各級政府公有事業 | ❌ 不適用 | 公部門性質 |
| 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之金融業 | ✅ 適用 | 實質營業課稅 |
| 獎參條例受獎勵企業 | ✅ 適用 | 補徵減免稅利益 |
最低稅負制專門對付那些靠租稅優惠把稅降很低的企業,獎勵企業正是主要課徵對象,千萬別看到「免稅」就以為要排除。真正排除的是「課稅主體不完整」的四類:獨資合夥是老闆個人報綜所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本來就免稅、政府機關團體根本不算營利單位。判斷關鍵是「誰才是最終繳稅主體」,只有具備獨立法人格、能藏稅額在財報裡的營利事業,才需要被補徵基本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