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31 題單選題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A營業人解散時所餘存之貨物
B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C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
D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受託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視為銷售是把「非典型交易」擬制成銷售來課稅;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移轉財產給受託人,因無對價且非實質銷售,不視為銷售。
為什麼答案是 D
信託財產於信託成立、受託人變更、信託關係消滅時移轉,因無實質銷售對價,營業稅法明定「不視為銷售貨物」,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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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視為銷售是把「非典型交易」擬制成銷售來課稅;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移轉財產給受託人,因無對價且非實質銷售,不視為銷售。
看到「信託行為成立/消滅/變更受託人」→ 不視為銷售,口訣:信託三不課。
逐選項分析
A✕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貨物視為銷售貨物,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避免存貨逃漏稅。
B✕
營業人將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視為銷售貨物,防止自用逃漏。
C✕ 陷阱
受託代購貨物,以自己名義買入再交付委託人,屬「代購代銷」視為銷售,須開發票。易誤以為只是代辦而漏選。
D✓ 正確
信託財產於信託成立、受託人變更、信託關係消滅時移轉,因無實質銷售對價,營業稅法明定「不視為銷售貨物」,為本題答案。
營業稅法「視為銷售」整理
| 情形 | 是否視為銷售 | 理由 | 選項 |
|---|
| 解散/廢止時餘存貨物 | ✅ 視為銷售 | 防止存貨逃漏 | A |
| 產製貨物轉供自用 | ✅ 視為銷售 | 自用等同消費 | B |
| 以自己名義代購交付委託人 | ✅ 視為銷售 | 代購代銷擬制 | C |
| 信託行為成立移轉財產 | ❌ 不視為銷售 | 形式移轉無對價 | D |
營業稅法的「視為銷售」是為了防堵課稅漏洞,只要「貨物移轉但無對價收入」就可能被擬制課稅。關鍵判斷:有無實質交易對價。解散分配餘貨、自用消費、代銷,都是貨物離開營業循環卻沒收到錢,必須視為銷售補課稅。但信託三階段(成立、變更受託人、消滅)財產所有權雖移轉,實質上只是「管理名義變動」而非消費或處分,所以全程不課營業稅。考生最常搞混「代銷」:代銷商品賣出時才開發票,但把貨撥給代銷點當下就要視為銷售。記住:只要貨物脫離控制又沒對價,除非是信託這種純管理行為,否則國稅局一定要你開發票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