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46 題單選題
張翠山104年6月1日贈與長子現金1百萬元,8月1日贈與次子現金1百萬元,又於10月1日贈與長女現金1百萬元,請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張翠山104年度第3次贈與應繳納之贈與稅額為多少?
B正確答案
104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前兩次合計200萬+第三次100萬=300萬,超過80萬×10%=8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B
年度累計贈與300萬−免稅額220萬=課稅贈與淨額80萬,104年適用10%單一稅率,應納稅額=80萬×10%=8萬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4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前兩次合計200萬+第三次100萬=300萬,超過80萬×10%=8萬元。
累計贈與300萬 − 免稅額220萬 = 80萬,104年稅率10% → 8萬元。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以為每次贈與各自適用免稅額。實際上贈與稅以「年度累計」計算,全年超過220萬免稅額部分就要課稅。
B✓ 正確
年度累計贈與300萬−免稅額220萬=課稅贈與淨額80萬,104年適用10%單一稅率,應納稅額=80萬×10%=8萬元。
C✕ 陷阱
若誤用300萬直接×10%再扣某數,或用100萬×10%,都會得到10萬,為常見計算陷阱。
D✕
30萬=300萬×10%,誤將全部贈與額課稅而未扣除220萬免稅額,忽略免稅額適用。
104年度贈與稅累計計算
| 次序 | 日期 | 金額 | 年度累計 |
|---|
| 第1次 | 6/1 贈長子 | 100萬 | 100萬 |
| 第2次 | 8/1 贈次子 | 100萬 | 200萬 |
| 第3次 | 10/1 贈長女 | 100萬 | 300萬 |
贈與稅採「年度累計制」而非「每次獨立計算」。考生常誤以為每次贈與100萬都低於220萬免稅額就免稅(選A),其實要把同一年度所有贈與加總,超過免稅額部分才課稅。第3次申報時要把前兩次也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