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5 題單選題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獲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不超過3年
B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得於5年內申請退還
C稅捐機關對復查之申請案,應於2個月內做成復查決定書
D受理稅捐案件訴願之機關,應於6個月內做成訴願決定書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訴願決定期限為3個月(得延長2個月),非6個月;另須特別注意110年修法已將自行錯誤溢繳退稅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正解(錯誤敘述)。稅務訴願之處理期限適用《訴願法》第85條,訴願決定應於收受訴願書次日起「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1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因此不會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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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決定期限為3個月(得延長2個月),非6個月;另須特別注意110年修法已將自行錯誤溢繳退稅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
看到「訴願決定」直覺連結《訴願法》的「3個月(得延長2個月)」,選項寫6個月明顯錯誤,可秒殺。
逐選項分析
A✕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等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本選項為正確敘述。
B✕ 陷阱
104年出題時為正確敘述。但【注意修法】:依110年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自行計算錯誤溢繳之退稅期限已延長為「10年」。若依現行法,本選項亦屬錯誤敘述。
C✕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稅捐稽徵機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2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書。本選項為正確敘述。
D✓ 正確
本題正解(錯誤敘述)。稅務訴願之處理期限適用《訴願法》第85條,訴願決定應於收受訴願書次日起「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1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因此不會是6個月。
稅捐救濟與退稅重要法定期限
| 項目 | 法定期限 | 備註 | 法源依據 |
|---|
| 延期/分期繳納 | 最長不得逾3年 | 因天災事變或經濟弱勢 |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
| 自行錯誤溢繳退稅 | 10年內 | 110年修法由5年延長為10年 |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
| 政府錯誤溢繳退稅 | 15年內 | 110年修法由無期限縮短為15年 |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
| 復查決定 | 2個月內 | 向原稅捐稽徵機關提出 |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
| 訴願決定 | 3個月內(得延長2個月) | 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 | 訴願法第85條 |
考生極易將「復查(2個月)」與「訴願(3個月,得延長2個月)」的決定期限混淆。此外,本題為104年舊題,當時B選項的退稅期限為5年(正確敘述),但110年修法後已改為10年,若盲目刷題未更新法規,容易在現今考試中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