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4 題單選題
張無忌104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於104年4月20日送達。該房屋稅核定應納稅額為10萬元,繳納期間為1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星期日),若張無忌於104年6月3日繳納該稅款,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加徵滯納金若干?
A正確答案
繳納期間末日遇假日順延,實際期限延至6/1(一),6/3繳納僅逾期2日,未逾3日,依現行法不加徵滯納金
為什麼答案是 A
繳納期限因末日為假日順延至6/1,6/3繳納僅逾期2日,尚未逾3日,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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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繳納期間末日遇假日順延,實際期限延至6/1(一),6/3繳納僅逾期2日,未逾3日,依現行法不加徵滯納金
5/31是週日,期限順延至6/1;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6/3僅逾期2日,尚未逾3日,故不加徵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繳納期限因末日為假日順延至6/1,6/3繳納僅逾期2日,尚未逾3日,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不加徵滯納金。
B✕
若誤算逾期天數較短而按比例加徵,惟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0條每逾3日始加徵1%滯納金,6/3僅逾期2日,尚未加徵,此選項金額計算錯誤。
C✕ 陷阱
若未注意繳納末日遇假日順延,誤以為逾期較久而加徵,屬常見陷阱誤算。
D✕
1萬5千元為稅額10萬元之15%,與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0條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之計算方式不符,本題逾期天數極短,更不適用。
稅捐滯納金加徵規定重點
| 情況 | 處理方式 |
|---|
| 繳納期限末日為假日 | 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
| 逾期尚未逾3日 | 不加徵滯納金 |
| 逾期每逾3日 | 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 |
| 逾30日仍未繳納 | 移送強制執行 |
本題易錯在忽略繳納期限末日(5/31,星期日)應順延至次一工作日(6/1),導致誤算逾期天數,進而誤選有加徵滯納金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