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10 年第 44 題單選題
下列情形何者非視為銷售貨物?
A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B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
C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D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的情形,但信託財產移轉明文排除。
為什麼答案是 D
營業稅法第3條之1明定:信託行為成立、受託人變更、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間之財產移轉「不適用」視為銷售規定,故本題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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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的情形,但信託財產移轉明文排除。
信託關係(成立、存續、消滅)間的財產移轉,稅法明文「不視為銷售」,直接選 D。
逐選項分析
A✕
營業人將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明定「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B✕
以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視為銷售,避免營業人藉非買賣形式規避營業稅。
C✕ 陷阱
委託代銷與受託代銷皆為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4款視為銷售之情形,委託人交付貨物給受託人時即應開立發票。
D✓ 正確
營業稅法第3條之1明定:信託行為成立、受託人變更、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間之財產移轉「不適用」視為銷售規定,故本題選 D。
視為銷售貨物 vs 不視為銷售
| 類型 | 情形 | 法條 | 課稅 |
|---|
| 視為銷售 | 轉供自用 | 營3-III-1 | 要課 |
| 視為銷售 | 抵債、分配股東 | 營3-III-2 | 要課 |
| 視為銷售 | 無償移轉他人 | 營3-III-2 | 要課 |
| 視為銷售 | 委託、受託代銷 | 營3-III-3,4 | 要課 |
| 不視為銷售 | 信託財產移轉 | 營3-1 | 不課 |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的「視為銷售」規定,目的是抓「貨物離開營業流程但實質已消費」的行為。自用、抵債、代銷雖無對價收入,但貨物的經濟價值已實現或轉移他人控制,所以仍要課稅。但信託是特殊設計:委託人把資產移給受託人只是「形式名義變更」,實質受益權還在信託關係內流轉,沒有真正的消費行為發生,第3條之1明文排除。考生常搞混的是「有移轉就要稅」,關鍵判斷是看貨物的「經濟利益是否實現」:自用代銷抵債都讓貨物脫離可銷售狀態或改變控制人,信託只是法律形式調整,實質利益流向未定,兩者課稅邏輯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