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下列財產,何者無需列入遺產總額?①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③以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 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④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①捐贈各級政府屬遺贈稅法第16條第1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如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則屬同條第2款。④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屬第16條第12款不計入。兩者皆明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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