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10 年第 45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免課贈與稅?
A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不動產予他人
B兄弟之間買賣不動產且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C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以致債權無法十足取償正確答案
D他益信託契約
C正確答案
消債條例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屬法定免贈與稅情形,其餘皆視同贈與課稅。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更生或清算,致債權人無法十足取償,非屬贈與行為(非出於無償給與意思),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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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消債條例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屬法定免贈與稅情形,其餘皆視同贈與課稅。
看到「消債條例更生清算」→ 法定免稅;看到「顯不相當代價」「二親等買賣無價證明」「他益信託」→ 視同贈與。
逐選項分析
A✕
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課贈與稅。
B✕ 陷阱
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確實證明,否則以贈與論課稅。兄弟屬二親等。
C✓ 正確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更生或清算,致債權人無法十足取償,非屬贈與行為(非出於無償給與意思),免課贈與稅。
D✕
他益信託契約中,委託人將信託利益給予非自己之受益人,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視同贈與應課贈與稅。
視同贈與 vs 免課贈與稅
| 情形 | 法源 | 課稅否 | 理由 |
|---|
| 顯不相當代價讓與 | 遺贈稅法§5 | 課稅 | 差額視同贈與 |
| 二親等買賣無價證明 | 遺贈稅法§5⑥ | 課稅 | 推定贈與 |
| 他益信託 | 遺贈稅法§5-1 | 課稅 | 利益無償移轉 |
| 消債條例致無法取償 | 消債條例 | 免稅 | 非無償意思 |
本題陷阱在於「債權無法取償」看似像放棄債權(贈與),但關鍵是「依消債條例更生清算」屬法院強制程序,債權人並非出於贈與意思,故免課贈與稅。莫與「自願免除債務」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