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10 年第 2 題單選題
個人購買短期票券,其到期兌償金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應如何計徵綜合所得稅?
A屬於利息所得,應併計到期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
B屬於利息所得,除依規定辦理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正確答案
C屬於證券交易所得,除依規定辦理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D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止課稅
B正確答案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屬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扣繳後不併計綜所總額。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所得稅法規定,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屬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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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屬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扣繳後不併計綜所總額。
看到「短期票券」+「利息」→ 直接想「分離課稅、不併計」,選 B 準沒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雖然正確認定為利息所得,但短期票券利息採「分離課稅」,非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這是最常見的陷阱選項。
B✓ 正確
依所得稅法規定,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屬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為正確答案。
C✕
性質認定錯誤。短期票券的兌償差額是「利息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票券本身雖是有價證券,但其孳息性質仍屬利息。
D✕
雙重錯誤:既非證券交易所得,也未停止課稅。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停徵的是「證券交易所得」,不適用於短期票券利息。
短期票券課稅方式
| 項目 | 所得性質 | 課稅方式 | 扣繳率 |
|---|
| 短期票券利息 | 利息所得 | 分離課稅、不併計 | 10% |
| 一般銀行存款利息 | 利息所得 |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10% |
| 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 證券交易所得 | 停止課徵所得稅 | — |
短期票券利息最常讓人卡關的點是「明明是利息所得,為什麼不併計綜合所得稅?」關鍵在於所得稅法把短票利息列為特殊的分離課稅項目,扣繳時就完稅了。實務判斷公式:到期兌償金額減去首次發售價格的差額=利息所得,一律適用分離課稅。常見混淆是把短票利息當成一般存款利息處理,或誤以為跟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有關,但這兩者完全不同軌道。記住分離課稅三不:不併計、不扣除、扣完就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