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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國營聯招 地政國營聯招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241單選題

甲、乙、丙3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雖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A地,但甲占有使用A地全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未經甲、丙之同意,效力未定
B甲不得使用收益A地全部正確答案
C甲出租A地供丁停車,屬處分行為,有效
D丙與戊簽訂A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須按應有部分比例,甲單獨占用全部超過其應有部分,乙丙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有部分可自由處分,無須他共有人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但甲僅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若占用全部則超過其應有範圍,對乙丙之部分屬無權占有,乙丙得請求甲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故甲不得使用收益A地『全部』,本選項敘述正確。

考點:應有部分自由處分考點:使用收益限於應有部分考點:出租非處分行為考點:應有部分買賣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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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