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夫妻,一同前往A中古車行(獨資商號)購車。老闆丙熱情接待,甲看中B車,因讀過網路文章說女性購車保費較便宜,與妻子乙商討後決定以妻子名義購車並預付定金。嗣後甲與其他友人閒聊,始知悉A中古車行時常販售泡水車,拒絕付款,丙乃對甲起訴,主張甲應付清款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對甲起訴有理由,因為雙方已成立買賣契約
B丙對甲起訴無理由,因為B車是泡水車有瑕疵
C丙對甲起訴無理由,應以A中古車行名義起訴
D丙對甲起訴無理由,因為乙才是契約主體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甲、乙共同前往後「決定以妻子乙名義購車」,依民法買賣契約,買方當事人為乙,甲非契約相對人。丙應向乙主張給付買賣價金,對甲起訴欠缺請求權基礎,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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