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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2 年第 40 題單選題考點:動產附合效果考點:加工要件

甲擅自將乙所有自行車上A燈具拆下,另安裝於丙所有之B自行車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因附合而取得自行車A燈具之所有權
B甲因加工而取得丙之B自行車之所有權
C乙得請求丙返還自行車A燈具正確答案
D乙、丙因添附共有B自行車之所有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動產附合後物主仍可依不當得利向附合物所有人請求償金或返還;乙可對丙主張返還A燈具或相當償金。

逐選項解析

A丙因附合而取得自行車A燈具之所有權動產附合效果✕ 易錯陷阱
動產附合時,依民法第811條準用及第812條,附合後所有權歸屬視主從關係而定。A燈具附合於B自行車,B自行車為主體,故應是丙取得附合物整體所有權,而非單獨取得A燈具之所有權。選項表述「取得A燈具之所有權」邏輯有誤,附合後A燈具已成為B自行車之一部,不單獨存在。
B甲因加工而取得丙之B自行車之所有權加工要件✕ 錯誤
加工(民法第814條)係指在他人動產上施以工作,且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歸材料所有人,僅在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時方歸加工人。甲僅是拆裝燈具,並非對B自行車施以創作性工作,不構成加工;且即使構成加工,所有權亦不當然歸加工人甲。
C乙得請求丙返還自行車A燈具✓ 正確
D乙、丙因添附共有B自行車之所有權✕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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