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50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當然發生取得時效中斷?
A占有人自行終止占有
B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C占有為他人侵奪者
D占有物讓與他人,並完成交付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民法第771條第1項明列ABC為當然中斷事由,D非明列且可能成立間接占有,故不當然中斷。
為什麼答案是 D
占有物讓與他人並完成交付,非民法第771條第1項明文列舉之事由。且若雙方成立租賃等關係,讓與人變為「間接占有」,仍具備占有事實,故其取得時效「不當然」中斷。
考點:法條明列事由考點:非明列/間接占有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771條第1項明列ABC為當然中斷事由,D非明列且可能成立間接占有,故不當然中斷。
法條第1項直接列舉的事由就是「當然中斷」;沒列在裡面的(如D),或者可能變成間接占有的,就是「不當然中斷」。
逐選項分析
A法條明列事由✕
占有人自行終止占有,為民法第771條第1項明文列舉之中斷事由,屬於「當然中斷」。
B法條明列事由✕
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同為民法第771條第1項明文列舉之中斷事由,屬於「當然中斷」。
C法條明列事由✕ 陷阱
占有為他人侵奪,為民法第771條第1項明文列舉之中斷事由。雖第2項有回復占有不中斷之但書,但出題邏輯以第1項明列為「當然中斷」之基準。
D非明列/間接占有✓ 正確
占有物讓與他人並完成交付,非民法第771條第1項明文列舉之事由。且若雙方成立租賃等關係,讓與人變為「間接占有」,仍具備占有事實,故其取得時效「不當然」中斷。
取得時效中斷事由辨析
| 情形 | 法條依據 | 是否當然中斷 |
|---|
| 自行終止占有 | 民法第771條第1項 | 當然中斷 |
| 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 民法第771條第1項 | 當然中斷 |
| 占有為他人侵奪 | 民法第771條第1項 | 原則上當然中斷 |
| 讓與他人並交付(可能成立間接占有) | 非第771條第1項明列 | 不當然中斷 |
考生易誤認C選項因有第2項但書而「不當然」中斷,但出題者係以第771條第1項「明文列舉」作為「當然中斷」的判斷標準。D選項非明列事由,且可能成立間接占有,才是本題要選的「不當然」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