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處理程序?
A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
B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
C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正確答案
D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C正確答案
採購法第58條規定標價偏低之處理為「提出說明或擔保」並決定是否決標,並無「繳納差額保證金」之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C
法條規定為「提出說明或提出擔保」,並無「繳納差額保證金」之處理程序,名詞偷換為本題正確選項。
考點:合理說明之決標考點:不合理說明之不決標考點:名詞偷換陷阱考點:無虞之逕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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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採購法第58條規定標價偏低之處理為「提出說明或擔保」並決定是否決標,並無「繳納差額保證金」之程序。
抓關鍵字:法條明定為「提出說明或擔保」,選項C偷換名詞為「差額保證金」,故為非屬。
逐選項分析
A合理說明之決標✕
廠商說明合理,機關評估無虞,自得決標予該廠商,屬法條明定之處理結果。
B不合理說明之不決標✕
廠商說明不合理,機關評估有降低品質等虞,得不決標予該廠商,屬法條明定之處理結果。
C名詞偷換陷阱✓ 正確
法條規定為「提出說明或提出擔保」,並無「繳納差額保證金」之處理程序,名詞偷換為本題正確選項。
D無虞之逕行決標✕
機關評估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自得逕行決標予該廠商,屬法條明定之處理結果。
政府採購法第58條 標價偏低處理程序
| 標價偏低程度 | 機關應為程序 | 後續處理 |
|---|
| 低於底價80% | 限期通知提出說明或擔保 | 視說明或擔保情形決定是否決標 |
| 低於底價70% | 限期通知提出說明或擔保 | 視說明或擔保情形決定是否決標 |
| 未按期提出說明或擔保 | 機關得廢標或改採次低標 | 不決標予該廠商 |
選項C將法條明定的「提出擔保」偷換為「繳納差額保證金」。雖然擔保可能包含保證金,但「差額保證金」並非第58條規定的法定處理程序名稱,屬典型的名詞偷換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