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32 題單選題
甲於網路上經營飾品電商,由乙批發商供應貨源,並約定每筆交易均應載明於字據。如甲向乙訂購某批項鍊的帳單記載「貨款總共肆萬陸仟參佰伍拾元(46,530元),...前開肆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請於12月1日前付清為荷。」請問甲就該批項鍊對乙的付款義務,其金額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A45,630元正確答案
B46,350元
C46,530元
D無付款之義務
A正確答案
民法第4條文字與號碼不符以文字爲准,第5條文字二次不符以最低額爲准,故最終金額爲45,630元。
為什麼答案是 A
第一次文字46,350元與號碼46,530元不符,依民法第4條以文字爲准;第二次文字爲45,630元,兩次文字不符依民法第5條以最低額45,630元爲准。
考點:數字表示不符考點:契約成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4條文字與號碼不符以文字爲准,第5條文字二次不符以最低額爲准,故最終金額爲45,630元。
先比文字與號碼(46,350 vs 46,530)取文字46,350;再比兩次文字(46,350 vs 45,630)取最低額45,630。
逐選項分析
A數字表示不符✓ 正確
第一次文字46,350元與號碼46,530元不符,依民法第4條以文字爲准;第二次文字爲45,630元,兩次文字不符依民法第5條以最低額45,630元爲准。
B數字表示不符✕ 陷阱
此爲第一次表示之文字金額46,350元,但未考量第二次文字表示45,630元及民法第5條最低額之規定。
C數字表示不符✕ 陷阱
此爲第一次表示之號碼金額46,530元,依民法第4條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應以文字爲准,故非本選項。
D契約成立✕
雙方已就買賣契約達成合意,甲仍負有付款義務,僅金額需依法定規則認定,并非無付款義務。
民法關于數量表示不符之認定規則
| 情形 | 法條依據 | 認定標准 | 本題應用 |
|---|
| 文字與號碼不符 | 民法第4條 | 以文字爲准 | 46,350(文字) vs 46,530(號碼) -> 取46,350 |
| 文字二次表示不符 | 民法第5條 | 以最低額爲准 | 46,350(第一次文字) vs 45,630(第二次文字) -> 取45,630 |
考生易混淆民法第4條與第5條之適用順序,或誤記爲『以最高額爲准』。務必記住:文字與號碼比,文字贏;文字與文字比,誰小誰贏(最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