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37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民法所定喪失繼承權之原因?
A繼承人變造關於繼承之遺囑,且未曾得被繼承人之宥恕
B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正確答案
C繼承人有致應繼承人於死之故意,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D繼承人脅迫被繼承人撤回繼承之遺囑,且未曾得被繼承人之宥恕
B正確答案
民法第1145條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喪失繼承權,單有虐待情事不必然喪失。
為什麼答案是 B
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會喪失繼承權。選項僅有虐待情事而無表示,非屬必然喪失原因。
考點:變造遺囑考點:重大虐待考點:致死未遂受刑考點:脅迫撤回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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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1145條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喪失繼承權,單有虐待情事不必然喪失。
喪失繼承權分絕對與相對喪失。虐待侮辱屬相對喪失,必須有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的要件,選項B缺少此要件故為解答。
逐選項分析
A變造遺囑✕
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且未經宥恕,故屬喪失原因。
B重大虐待✓ 正確
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會喪失繼承權。選項僅有虐待情事而無表示,非屬必然喪失原因。
C致死未遂受刑✕
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屬絕對喪失繼承權原因。
D脅迫撤回遺囑✕
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以詐欺或脅迫致被繼承人撤回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且未經宥恕,故屬喪失原因。
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事由對照表
| 事由類型 | 具體行為 | 是否需被繼承人表示 | 能否因宥恕而恢復 |
|---|
| 絕對喪失 | 故意致被/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受刑之宣告 | 否 | 否 |
| 相對喪失(可宥恕) | 詐欺/脅迫致被繼承人為/撤回/變更遺囑或妨害之 | 否 | 是 |
| 相對喪失(可宥恕) | 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關於繼承之遺囑 | 否 | 是 |
| 相對喪失(需表示) |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 | 是(表示不得繼承) | 否(法無明文宥恕) |
選項B僅提及「重大虐待情事」,漏掉了「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關鍵要件。重大虐待屬於相對喪失事由,若無被繼承人的積極表示,繼承權不會自動喪失,此為常見考點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