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38 題單選題
甲、乙、丙、丁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下列有關分管契約之敘述何者有誤?
A經登記之分管契約,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B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
C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D分管契約乃約定特定部分之共有物專歸特定共有人所有,故其成立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分管契約僅約定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收益,非移轉所有權;且現行法下管理契約得以多數決為之,不須全體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敘述(本題應選)。分管契約僅約定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收益方法,並非約定專歸特定人「所有」。且依現行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管理得以多數決為之,不必然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考點:分管物權化考點:債權契約性質考點:情事變更原則考點:成立要件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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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分管契約僅約定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收益,非移轉所有權;且現行法下管理契約得以多數決為之,不須全體同意。
分管是「管理使用」非「所有」;現行法第820條管理契約已改多數決,免全體同意。D錯在概念與要件。
逐選項分析
A分管物權化✕
正確敘述。依民法第826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管理約定經登記後,對受讓人具有效力,此即分管契約之物權化。
B債權契約性質✕
正確敘述。分管契約本質上為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收益、管理方法之約定,屬於債權契約。
C情事變更原則✕
正確敘述。依實務見解及民法第820條第2項精神,分管契約成立後若因情事變更或顯失公平難以繼續時,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D成立要件與性質✓ 正確
錯誤敘述(本題應選)。分管契約僅約定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收益方法,並非約定專歸特定人「所有」。且依現行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管理得以多數決為之,不必然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分管契約核心概念與要件
| 項目 | 說明 | 法源依據 |
|---|
| 契約性質 | 共有物管理、使用、收益之約定(債權契約) | 民法第820條 |
| 對抗第三人 | 不動產經登記後,對受讓人具有效力 | 民法第826條第1項 |
| 成立要件(現行) |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 民法第820條第1項 |
| 變更要件 | 情事變更或顯失公平時,得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 民法第820條第2項 |
D選項將『分管契約(管理使用)』偷換為『移轉所有權』,並將舊法時期需『全體同意』的規定誤植於現行法。現行法第820條已將管理契約改為多數決,且分管根本不涉及所有權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