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36 題單選題
民法第1129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最慢得於幾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C正確答案
親屬會議決議不服之救濟,有召集權人得於3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137條規定,有召集權之人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得於3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敘述正確。
考點:聲訴期間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親屬會議決議不服之救濟,有召集權人得於3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逐選項分析
A聲訴期間✕
民法第1137條規定聲訴期間為3個月,而非1個月,故此選項錯誤。
B聲訴期間✕
民法第1137條規定聲訴期間為3個月,而非2個月,故此選項錯誤。
C聲訴期間✓ 正確
依民法第1137條規定,有召集權之人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得於3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敘述正確。
D聲訴期間✕
民法第1137條規定聲訴期間為3個月,而非4個月,故此選項錯誤。
親屬會議決議不服之救濟
| 主體 | 救濟方式 | 法定期間 |
|---|
| 第1129條有召集權之人 | 向法院聲訴 | 3個月內 |
本題測驗親屬會議決議不服之聲訴期間,考生易與其他民法短期時效或除斥期間(如撤銷意思表示之1個月)混淆。務必精確記憶親屬會議決議不服之救濟期間為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