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39 題單選題
某甲公司於網路銷售產品,其中定價2,000元之藍芽耳機因職員乙一時疏失誤打為200元,引來丙下單購買,請問甲公司可否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A屬於內容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B屬於表示行為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C職員乙因過失誤打價金,甲公司無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正確答案
D誤打價金於網路為職員乙之過失,與公司無關,甲公司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C正確答案
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錯誤得撤銷,但以「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本題職員疏失屬有過失,故不得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C
職員乙之疏失視為甲公司之過失,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表意人自己有過失者不得撤銷意思表示。
考點:錯誤類型與撤銷限制考點:過失撤銷限制考點:過失不得撤銷考點:使用人過失歸屬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錯誤得撤銷,但以「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本題職員疏失屬有過失,故不得撤銷。
看到「誤打/疏失」直接聯想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有過失不得撤銷」,秒選無法撤銷的選項。
逐選項分析
A錯誤類型與撤銷限制✕
誤打價格屬於「表示行為錯誤」而非內容錯誤,且因職員有過失,依法不得撤銷。
B過失撤銷限制✕ 陷阱
雖正確判斷為表示行為錯誤,但忽略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之限制,有過失即不得撤銷。
C過失不得撤銷✓ 正確
職員乙之疏失視為甲公司之過失,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表意人自己有過失者不得撤銷意思表示。
D使用人過失歸屬✕
職員執行職務之過失應歸屬於公司(表意人),並非與公司無關,且依法有過失即不得撤銷。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要件
| 錯誤類型 | 定義 | 撤銷限制 |
|---|
| 內容錯誤 | 內心真意與外部表示不一致(如:誤認A物為B物) |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
| 表示行為錯誤 | 內心真意正確,但表達過程出錯(如:誤寫、誤打、誤傳) |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
| 當事人資格/物之性質錯誤 | 交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內容錯誤 |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是「錯誤」就能撤銷,忽略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的「過失」限制。實務上,打字錯誤、誤寫金額等日常疏失,皆被認定為表意人之過失,從而喪失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