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41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抵押權人不得主張併付拍賣?
A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抵押物存在必要之權利
B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所興建之獨立附加部分
C土地設定抵押權後再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所建之建築物
D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為抵押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抵押物從權利、附加部分及抵押後新增建物得併付拍賣;房地同屬一人僅抵押土地者適用法定地上權,不得併付拍賣。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877條之1,土地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抵押者,於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不適用併付拍賣之規定,故不得主張併付拍賣。
考點:抵押權效力範圍考點:附加部分併付拍賣考點:地上權建物併付拍賣考點:法定地上權適用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抵押物從權利、附加部分及抵押後新增建物得併付拍賣;房地同屬一人僅抵押土地者適用法定地上權,不得併付拍賣。
併付拍賣針對抵押後新增之建物或權利;若房地原就同屬一人僅抵押土地,直接適用法定地上權,不得主張併付拍賣。
逐選項分析
A抵押權效力範圍✕
依民法第862條第4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其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後取得之必要權利,屬抵押物範圍,自得直接拍賣。
B附加部分併付拍賣✕
依民法第862條第3項,建築物抵押後之附加部分,抵押權效力雖不及於該部分,但抵押權人得請求併付拍賣,僅對該部分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C地上權建物併付拍賣✕
依民法第877條第2項,土地設定抵押後再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所建之建築物,準用土地抵押後營造建築物之規定,得請求併付拍賣。
D法定地上權適用✓ 正確
依民法第877條之1,土地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抵押者,於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不適用併付拍賣之規定,故不得主張併付拍賣。
不動產抵押權「併付拍賣」與「法定地上權」適用情形對照
| 情形 | 法律依據 | 處理方式 | 價金優先受償權 |
|---|
| 抵押後,抵押人於建築物興建附加部分 | 民法第862條第3項 | 得請求併付拍賣 | 無優先受償權 |
| 土地抵押後,抵押人營造建築物 | 民法第877條第1項 | 得請求併付拍賣 | 無優先受償權 |
| 土地抵押後,取得地上權等並興建建物 | 民法第877條第2項 | 得請求併付拍賣 | 無優先受償權 |
| 房地同屬一人,僅以土地設定抵押 | 民法第877條之1 | 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法定地上權) | 不適用併付拍賣 |
考生易將房地同屬一人僅抵押土地與土地抵押後才建房混淆。前者適用法定地上權直接視為有地上權,後者才適用併付拍賣。併付拍賣前提為抵押權設定後才新增建物。